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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的通知
2024-02-23 14:47  

全校师生员工: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未悬挂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延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已于2023年8月1日起,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展开路面检查。

为进一步维护开学后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上述规定,学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校园内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整顿:

1、禁止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2、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含乘坐人员);

3、禁止超员骑行(原则上1人骑乘,最多不得超过2人);

4、电动自行车必须停靠在指定区域和地点;

5、禁止电动自行车超速、逆行、抢道、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6、对拒绝、妨碍、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者,安全保卫处将暂扣电动自行车,并处30天内禁止在校园内骑行处理。

安全保卫处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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