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校发 ( 2024) 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师生员工 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规定》等相关 法律 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我校使用 和管理 特种设备的各部门, 学校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 特种设备” 是指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安全附件等。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贵任制,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贵,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 委员会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具体职贵如下:
(一)传达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核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规
章制度,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三)听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班及各相关安全总监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 讨论决定运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
卫处, 负贵落实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具体如下:
(一)开展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
(二)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锅炉、电梯、压力管道专班和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专班(以下简称两个专班),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贵 任监督 管理规定》及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负贵制定所属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
(二) 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规范管理特 种设备, 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不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
患问题督促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员及操作人员落实整改;
(四)对特种设备安全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
(五)组织实施所属监管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六)按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两个专班分 别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岗位。安 全总监、安全员分别履行以下职贵:
(一)安全总监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组织制定所属监管特种设 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落实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贵任制 ,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合规管理;
3.组织制定所属 监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
4.对所属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对所属监管特种设备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所属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估,撰写并督
促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7.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导事发部门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及时向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
(二)安全员职责
1.协助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所属监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协助使用部门制定所属监管特种设备 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对所属监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 组织对所属监管特种设 备使用部门编制定期检验计划, 组
织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及后续整改等工作;
5. 一旦发 生特 种设备安全事故, 指导事发部门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向安全总监事故报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特种设备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学校特种设备采购, 采购的设备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主要职贵 为:
(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二)负贵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使用
管理、定期报检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三)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四)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隐患治理、应急演练、
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 安装及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取得同意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告 知后即可施工。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等过程, 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 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 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 , 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当地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 即处置。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定 期检验请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当将定期检验 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运行维护、定期报检、
安全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进行资格培训,使用部门应指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时参加。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 制定操
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实行审验制,逾期不审自动失效, 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视为无证上 岗。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 台建立完整、准确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 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培训和 应急演练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 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气瓶的储存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气瓶
使用场地应设有空瓶区、满瓶区 并有明显标识;气瓶应立放并有防止倾倒的设施;应避免苞撞、烘烤和曝晒, 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有效屏蔽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在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时,应配备专用保护装置或安放在室外 。易燃和助燃气瓶应保持距离,分开存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台账,并将气瓶台账信息(气体名称、气瓶编号、公称工作压力、容积、贵任人及充装单位等)定期报送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专班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 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消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 使用单位应当采 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病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 使用单位应当进 行自行检查,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转移时, 使用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的, 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
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制或 者改造特种设
备, 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特种设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特种设 备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如实向学校 特种设备领导小组所属专班和学校特种设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 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 记载, 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属特种设备实际,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经使用单位聘用 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 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导 4 年复审一次。持证
人员应当在复 审期届满 3 个月前, 向发证部门 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 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管理 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使用 单位,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使用 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
身伤窖和财产损失的, 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贵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施行, 由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贵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