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校发〔2009〕79 号
为了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保证各项防范措施得以落实,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保证重点防范部位技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防、技防设施包括:视频监控主机、视频监控像头、电子围栏、电子光墙、巡更点位、硬盘摄像机、幕帘;火灾报警设施:包括感温、感烟探头、消防应急灯、消防广播、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应急门,防盗门窗等。
二、各单位的物防、技防设施的安装、管理和使用,统一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做好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和使用。
三、物防、技防设备发生故障、破损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挪用、遮挡防范设备, 因工作需要临时遮挡时必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工作完毕后应该立即拆除遮挡物,并回复原状。
五、各单位(部门)安全负责人及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该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做到底数清并掌握和了解其运行情况。
六、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室时(如节假日等)要与本楼值班员取得联系,启动技防设施,做好安全布控,确保防区安全。
七、接到火警、盗警时,部门(或房间)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协助保卫部门排除险情,查明情况。
八、各单位(部门)分控室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应该有专人看护,无关人员严禁操作火灾报警系统主机。
九、技防设施系统客户端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设备运行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删除、更改监控系统数据资料及密码。
十、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了解和记录
全校技防设备的运行情况;严格按应急中心管理规定和中心工作制度执行。
十一、对损害物防、技防设施的行为处以损害赔偿的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