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校发〔2009〕78 号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 保护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中心)、部(处)、群团组织,以及校外单位租(借)用我校场地(馆)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300 人(组织学生外出人数为 50 人)以上的活动。包括:
(一)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学术活动,各类表彰、庆祝、庆典大会,招聘会;
(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夏(冬)令营、社会实践、比赛、演出、考察、会议等活动;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四)单项体育比赛、体育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知名人士举办的演讲会、报告会、签名活动或与观众见面会;
(六)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条 有校外人员参加的资格考试、录取考试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型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部(处)及群团组织、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 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审批备案流程如下:
(一)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前三天到保卫处填写《雷火竞技官网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并附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如需挂横幅, 应附横幅内容;如在现场发放资料和物品,应加以说明;如需要增加灯光或大负荷电器的,应安排电工值班。
(二)主办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活动计划,在活动前三日将《雷火竞技官网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报保卫处审批,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未经批准举办活动的,一切责任均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五条 要加强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活动部门须提前一周填报《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说明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人数、带队教师、交通工具、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院学工办同意、校学生处审核备案,校保卫处核准。重大活动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活动举办单位是直接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1.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健全保障措施,掌握参加活动人员的身份,对涉外活动按规定向外事部门报告;
2.详细填写《雷火竞技官网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 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严格制定执行活动安全管理方案,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到场维持秩序,维护安全;
3.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4.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举办单位, 或将活动交由第三方举办。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
5.加强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维护学校和自身形象,保证良好的活动秩序。
6.活动中凡承载学生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
(二)活动场地管理单位的职责为:
1.制定场地(馆)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做好场地调配和维护,控制电力负荷,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并能安全运行使用;
3.保证活动场地(馆)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警示标志明显,并根据需要添加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活动情况进行初审,监督举办单位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2.受理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审查备案。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核活动举办者提出的举办报告,对报告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决定是否同意举行;对安全预案未达标的可一票否决;
3.负责学校举办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与主办单位一起制定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
4.与校外活动举办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秩序,指挥车辆停放;
5.预先对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馆)进行安全检查;对校内外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终止: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六)现场组织秩序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七)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场所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外出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五)听从活动现场指挥,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 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举办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后果,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