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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竞技官网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4-12-17 14:29  


延大校发〔2022〕12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综治委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校团委、信息化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书记组成,综治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校综治办”),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综治委负责督导、协调和实施全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综治工作事务。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法治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三)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

(六)认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和校地共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治委工作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导各单位按要求完成综治工作任务。

(三)组织召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场会,不断改善校园及周边环境。

(四)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对象、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校园稳定。

(五)组织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将全校各部门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全年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综治委主任由校党委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参加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关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主持召开综治委会议,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检查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校综治办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将涉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四)组织行使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学校综治委汇报工作, 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负责起草全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部门制定综治工作计划,检查综治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

(五)适时开展综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并向领导汇报;

(六)密切同省、州、市及街道综治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清理和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第八条 综治办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提请组织召开综治工作相关会议,主持校综治办日常工作。

(二)检查各单位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情况,督导有关单位按要求完成综治任务。

(四)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五)组织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根据实际情况向综治委提出奖励和“一票否决”建议。

第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部门综治工作,把综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贯彻学校综治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部门的综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把法制教育、防范、帮教、民事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落实治安、交通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做到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五)开展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本部门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对本部门帮教对象及时提出意见,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后,组织人员建立帮教小组,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七)定期总结本部门综治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不断改进综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各级综治组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部门要把综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

标之中,做到与总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十二条 学校综治委成员要各负其责,各部门成员要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第十三条 部门人数 20 人以上的单位除成立综治领导小组外,还要成立治安交通、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民事纠纷调解小组、帮教小组、义务消防队等组织。各学院和有学生的部门还要成立学生纪律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综治、治安交通、防火及各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责任人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综治、安全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有专(兼)职人人员落实综治日常工作,制作和记录综治工作台账,包括有关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帮教记录、民事纠纷记录、宣传记录等,并装订成册,以便作为年终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综治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治安交通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和违法违纪人员教育。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坚持安全防范,做到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部门民事纠纷调解小组要在解决本部门内部发生的民事纠纷中发挥作用,避免矛盾激化;要及时掌握各种情报信息,超前做好稳定工作,确保本部门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自觉维护本部门正常的治安交通秩序,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综治(安全)工作检查验收按年度进行。每年 3 月份校综治委具体部署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综治委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各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以上两项工作由综治办具体推进)。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做好综治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中与被检查验收部门发生分歧时,由校综治委裁决。

第二十五条 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按百分制。达标部门的标准为:优秀部门 91分以上,良好部门 81-90 分,合格部门 60-80 分;没有达标(不合格)的部门

60 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我校综治工作按照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依据《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学校对在校园治安综治(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本部门治安秩序混乱,影响学校稳定的,由综治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综治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未达标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交综治委对其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对综治工作不重视,无组织、无制度、无人管理,拒绝检查验收的;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如:学生罢课、游行、泄密、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等)。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长期拖延不办的。

第三十条 对虽未发生第二十九条所列重大问题,却没有达标的部门限其半年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利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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